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增强师生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救助能力,并定期进行演练。
学前教育机构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儿童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优先保护儿童安全,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不得瞒报、延报和漏报。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扰乱学前教育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或者侵犯儿童人身安全的行为,必要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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