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促进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学前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