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学前教育工作者资格与权益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学前教育工作者资格与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包括园长、专任教师、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保育员等。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学前教育机构教师与中小学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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