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学前教育工作者资格与权益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学前教育工作者资格与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