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学前教育工作者资格与权益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学前教育工作者资格与权益 第三十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及重要决策有知情权;
(二)参与监督本单位的管理工作;
(三)通过工会组织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操守,履行岗位职责;
(二)尊重儿童人格,维护儿童权益;
(三)遵循儿童发展规律,促进儿童健康与全面发展;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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