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学前教育工作者资格与权益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学前教育工作者资格与权益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学前教育专职工作人员和教研员,负责学前教育管理、指导和教师培训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