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依法需要征收学前教育园舍的,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学前教育专项布局规划建设或者安排新园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学前教育机构对在园儿童作出妥善安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