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设立与审批
第十三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设立与审批 第十三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
(二)有符合规定的场所、配套设施和工作人员;
(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
(二)有符合规定的场所、配套设施和工作人员;
(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