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基础上,重视学龄前儿童早期保育和教育工作,鼓励和推进“托幼一体化”进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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