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并对其他分管负责人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