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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