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0-10-11 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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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 第二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 第五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 第六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安全... 第七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 第八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调整产业结构的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落后、保障程度低的企业退... 第九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促进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的扶持政策,落实安全生产科研经费,鼓励和... 第十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 第十一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设置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 第十三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应当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创新活动,督促本单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安... 第十四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展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宣传教育活动,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等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开... 第十五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取...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十六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 第十七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十七条 鼓励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交通运输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 第十八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 第十九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搬迁等情形的,依民事法律规定承继相关权利、... 第二十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二十条 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生...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的,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作业场所和安...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设备(构件)吊装拆卸、建筑工程拆除、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组织风险评...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配备监控... 第三十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其产品或接受其服务的用户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宾馆、饭店、影...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在提供安全评价、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至少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特点、数量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安全生产...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 第四十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一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四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和网上公示制度,对本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第四十四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物品及相关设备、设施,留有事故隐患,或者未签... 第四十五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其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参加安... 第四十六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其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或者未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改正... 第四十七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危险作业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第四十八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立的重大危险源运行管理档案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的,责令改正,并处一... 第四十九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按规定组... 第五十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宾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场、医院、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经... 第五十一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直至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并依照道路... 第五十二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利用机动车从事非法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 第五十三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其他行政处罚由安... 第五十四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