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配备安全生产协管员,配合和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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