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先行垫付医疗救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