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导致二人以下(含)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一百万元以下(不含)的一般事故,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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