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组织或者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组织或者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