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车辆上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禁止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从事非法营运。
车辆上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禁止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从事非法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