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车辆上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禁止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从事非法营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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