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至少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听取工会、从业人员和股东意见,并接受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