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其产品或接受其服务的用户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宾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场、医院、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播放安全公益广告、张贴安全须知或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式进行安全告知。
宾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场、医院、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播放安全公益广告、张贴安全须知或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式进行安全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