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三十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