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配备监控装置,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三)按照国家规定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四)在重大危险源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的重大危险源运行管理档案,纸质文档应当至少保存一年,视频数据应当至少保存三十天。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配备监控装置,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三)按照国家规定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四)在重大危险源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的重大危险源运行管理档案,纸质文档应当至少保存一年,视频数据应当至少保存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