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设备(构件)吊装拆卸、建筑工程拆除、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
(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施工;
(三)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
(四)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五)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作业方案应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现场技术人员应当在危险作业前就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以双方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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