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的,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品,并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教育和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但不得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未在协议中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但不得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未在协议中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