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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