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