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在提供安全评价、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同时书面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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