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特点、数量等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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