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其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参加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