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物品及相关设备、设施,留有事故隐患,或者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