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其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或者未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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