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十六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户储存,并专门用于以下事项:
(一)安全技术工程的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器材的配备、更新、检测和维护;
(三)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和治理;
(四)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器材的配备、维护及应急救援演练;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
(六)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论证;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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