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十八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含)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含)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