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十七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 第十七条 鼓励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交通运输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限额不得少于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和缴纳金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