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宾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场、医院、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进行安全告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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