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直至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车辆或机具上道路行驶;
(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三)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核实。
(一)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车辆或机具上道路行驶;
(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三)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