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其他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