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利用机动车从事非法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利用非机动车从事非法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可没收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