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