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负责实施该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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