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承接建设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有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反馈,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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