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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