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