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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