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勘察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