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夜间施工时未设置警示灯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