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同时承担二个以上(含)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处以一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