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