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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