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采取封闭围挡措施。
建筑工地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围挡不得低于21米。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危险区域采取隔离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夜间施工时设置警示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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