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设施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指派专人监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