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单位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及时添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发放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禁止作业人员使用已损坏或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防护用品。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及时添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发放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禁止作业人员使用已损坏或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