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单位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及时添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发放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禁止作业人员使用已损坏或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防护用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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